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、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,收取学费。
第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王震奖励基金、勤学奖学金、新生奖学金、个人单项奖学金、涉农艰苦专业助学金和思源助学金。各学院也通过教师、爱心人士、企业和社会团体捐助等方式,设立了33项奖助学金,具体评审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、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,采取积极措施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,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对特困生进行资助。
黑龙江专升本声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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